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研究生
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奖助学金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尔伯塔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管理及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人;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2.学生需达到阿尔伯塔大学研究生学位项目入学录取条件,并赴阿尔伯塔大学开展学习与交流;
3.中方导师及导师所在学院(部门)同意;
4.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5.本人承诺履行学院研究生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评选及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阿尔伯塔学院通知,经中方导师同意并推荐,向学院提交《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国际交流奖助学金审批表》和《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协议》,并提供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GPA成绩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二)学院评审。学院按照奖助学金所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公示。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在学院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院递交。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的预支、发放、核销。
(五)预借奖学金。获资助者出国前可向计划财务处预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作为其在国(境)外的日常开支;预借金额最多不超过国际交流奖助学金总额的70%。
(六)核销预借款。获资助者学成回国经考核合格后,可凭出国(境)审批表原件、出国(境)协议书原件、往返机票等材料向计划财务处领取剩余的国际交流奖助学金并核销预借的奖助学金。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助名额及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国际交流需求及上年度执行情况制定。获得阿尔伯塔学院“联培菁英奖学金”的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国家组织的其他公费项目派出的研究生,或获得外方攻读院校奖助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助学金项目的资助。
第三章 奖学金管理
第七条 奖学金使用范围:
(一)国(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等;
(二)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三)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奖助学金须由学院全额收缴、退回学校,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在国(境)外期间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未能赴国(境)外就读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国(境)外研修任务的。
第九条 获得奖助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助学金后无法出国(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国(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收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奖助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出国(境)研究生,须遵守《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温医大〔2019〕70号)、《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及《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出国(境)联合培养协议》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由阿尔伯塔学院发展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Copyright © 温州医科大学阿尔伯塔学院 浙ICP备12004924号